重庆市大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0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指投资包括投资新办项目,购买、兼并、租赁区内现有企业及与区内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合营。外来投资者是指通过新办、购买、兼并、租赁、合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区依法注册组建独立核算企业或投资建设项目的万盛区境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外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外来投资企业是指由外来投资者在我区依法注册组建且在我区缴纳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
本政策所指工业项目或工业企业不包含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或企业;第三产业项目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第三条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实施本政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倾斜的原则;鼓励盘活现有闲置资产的原则。
